水資源稅要來啦!一起學習全麵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相關內容
- 發佈時間: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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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麵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規定,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印發了《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簡稱《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麵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為更好理解《辦法》,我們收集整理了相關內容,一起來看↓
一、全麵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的基本原則
(一)實現平穩轉換。統籌現有水資源稅改革試點製度和水資源費徵收製度,在保持稅製要素和基本框架穩定的前提下,實現水資源費製度嚮水資源稅製度的平穩轉換。
(二)強化分類調控。對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取用地下水等從高確定稅額,通過設置差別稅額,更好發揮稅收調節作用,抑製地下水超採和不合理用水需求。
(三)體現地區差異。充分考慮不同地區水資源狀況及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合理設置不同地區最低平均稅額水平,授權地方按規定確定本地區水資源稅的具體適用稅額。
(四)調動地方積極性。水資源稅收入全部留給地方,通過改革增加地方自主財力,拓展地方稅源,適當擴大地方稅收管理權限,更好發揮地方積極性。
二、全麵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的主要內容
(一)納稅人和計稅依據。水資源稅的納稅人為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引調水工程等水資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徵。
(二)稅額標準。水資源稅根據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實行差別稅額。國家統一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標準,具體適用稅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同時,要求對取用地下水、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
(三)稅收優惠。對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産取用水等五種情形,免徵水資源稅;對超出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産取用水以及農村集中飲水工程取用水,授權地方減免水資源稅;對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的相關納稅人,減徵水資源稅。
(四)收入歸屬。全麵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後,水資源稅收入全部歸屬地方(原水資源費收入實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適當增加地方自主財力。
(五)稅收徵管。健全稅務機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協作徵稅機製,強化對納稅人取水計量設施(器具)監管,規範和加強稅收徵管。
三、《辦法》與前兩次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相比的政策調整
(一)完善稅收製度。《辦法》進一步界定了水資源稅徵收範圍和對象;細化了納稅人取用水適用多個稅額標準的申報納稅要求;強化了稅收優惠政策的正嚮激勵引導作用;與資源稅法有關規定相銜接,將水資源稅的納稅地點由生産經營所在地調整為取水口所在地等。
(二)擴大地方權限。《辦法》適當擴大了地方稅收管理權限,包括:新增了地方可以減徵和免徵的稅收優惠政策;簡化水資源稅的稅額標準,授權地方在確定具體稅額時有更多調整空間;授權地方確定特定取用水的水資源稅核定方法和計徵方式等。
(三)健全徵管機製。《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納稅人申報納稅的相關責任和義務。同時,進一步健全了稅務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信息共享和徵管協同配合機製,提高水資源稅徵管效率。
(四)理順價稅關係。《辦法》明確了水資源稅和供水價格的關係,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為水資源稅的納稅人,水資源稅與自來水價格實行價稅分離,通過稅收引導相關企業採取措施控製和降低水的漏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