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处置会计核算为利得税务为损失该如何纳税调整
- 发布时间:2024-03-11
- 发布者: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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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固定资产处置会计核算为利得税务为损失该如何纳税调整?
A105090第一列会计账载损失填写负数吗?
解答:
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是很正常的,对于税会差异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即可。
固定资产处置时,如果处置收入大于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就会产生会计上的处置收益(资产处置损益)。但是,如果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小于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就会出现“资产损失”,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对于这种情况,最容易出现的是固定资产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有减值准备的情况下,以及固定资产会计折旧采用了加速折旧而税务折旧是按照直线法折旧的。
比如,某项固定资产账面原值100万元(与计税基础初始值一致),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均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60万元,但是会计核算还计提了10万元的减值准备。现在处置对外销售了35万元(不含税,税率13%)。
(一)会计处理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万元
累计折旧 60万元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万元
贷:固定资产 100万元
2.收到处置款项
借:银行存款 39.55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3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55(35×13%)
3.结转
借:固定资产清理 5万元
贷:资产处置损益 5万元
(二)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处置损益=30万元-(100万元-60万元)=-10万元,属于资产损失。
2.企业所得税填报
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四、固定资产损失”栏填报,在“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列填写-5万元,最后“纳税调整金额”列自动显示为10万元(正好是以前年度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