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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獨佔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 發佈時間:2024-04-05
  • 發佈者: 管理員
  • 來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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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監審(財務審核),社會組織法定代錶人離任清算審計,社會組織成立登記驗資,財務清算
  

獨佔許可是指被許可方不僅取得在規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實施某項專利技術的權利,而且有權拒絕任何第三者,包括許可方在內的一切其他人在規定的時間、地域內實施該項技術。在獨佔許可中,被許可人對知識産權的使用權是壟斷性的,即使是知識産權權利人本人也不得在合同約定的地域範圍內享有該使用權。非獨佔許可是指技術受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在合同區域內對合同技術不享有獨佔的使用權利。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含,下同)以上非獨佔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範圍。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所稱技術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佈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是指法律授予獨佔權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産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

  企業轉讓符合條件的5年以上非獨佔許可使用權的技術,限於其擁有所有權的技術。技術所有權的權屬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其中,專利由國家知識産權局確定權屬;國防專利由總裝備部確定權屬;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由國家版權局確定權屬;集成電路佈圖設計專有權由國家知識産權局確定權屬;植物新品種權由農業部確定權屬;生物醫藥新品種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確定權屬。

  符合條件的5年以上非獨佔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應按以下方法計算: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無形資産攤銷費用-相關稅費-應分攤期間費用。技術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後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於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谘詢、服務、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許可使用權轉讓收入,應按轉讓協議約定的許可使用權人應付許可使用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無形資産攤銷費用是指該無形資産按稅法規定當年計算攤銷的費用。涉及自用和對外許可使用的,應按照受益原則合理劃分。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應分攤期間費用(不含無形資産攤銷費用和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按照當年銷售收入佔比分攤的期間費用。

  關聯企業之間的技術轉讓。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因此,如果公司將自主開發的技術轉讓給其直接控股的全資子公司而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能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另外,直接控製雖然未超過100%,但直接與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也同樣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如此規定旨在防止納稅人通過關聯交易以規避國家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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