秒懂政策

policy

个体工商户一般需要缴纳哪些税

  • 发布时间:2024-03-28
  • 发布者: 管理员
  • 来源: 本站
  • 阅读量:
      

    受益于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疫情期间全国超八成的个体工商户无需缴税,需要缴税的个体工商户平均每月缴税今年比2019年下降四成。但是个体户们请听好了,无需缴税不等于不申报纳税!

 

    个体户也是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合理纳税是每个市场主体以及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只要有销售或提供服务,增值税都需要申报,即使您可以享受免征政策,也必须报税;不论赚钱、赔钱,所得税都得申报;而报税的基础是记账。

 

 

一、增值税

 

个体工商户可以是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

一、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

2023年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2023年第1号文,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可总结为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三大变化,具体如下:

 

对月销售额10万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季度免税销售额30万,只有在纳税人开具普票时享受,开具专票的不得享受!另外,此优惠包括3%和5%的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4-03-28日

 

二、附加税费

 

一、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政策2022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执行期

2022年1月1日至2024-03-28日

二、个体工商户可免征印花税2024

 

个体工商户的以下凭证,免征印花税: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三、个人所得税

 

个体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具体又分为定期定额,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税所得额方式。

2022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正在进行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还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1、核定征收

 

1)采用定期定额方式,个人所得税根据附征率(具体以各地实际政策为准)进行核定征收。在代开发票时,个人所得税按月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不超过9万)免征。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营业(销售)收入额×附征率

 

2)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通常为自开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查账征收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


优惠政策:2021年1月1日至2024-03-28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此优惠政策已到期,目前还没出台新的延续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站支持广告法相关规定, 且已竭力规避使用“极限化违禁词",如不慎出现仅代本站范围内对比,不支持以任何"违禁词”为借口举报我司违反《广告法》的变相勒索行为! 本站部分素材来源互联网,以传播信息为目的进行转载,如涉及版权请直接与客服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16133830

湖南金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扫一扫

网站地图 | xml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