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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扶持我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 發佈時間:2024-04-05
  • 發佈者: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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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扶持我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6號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號)要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關於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

(一)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24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

二、關於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

(一)脫貧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下同)、持《就業創業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24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招用脫貧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

三、關於政策執行期限

本公告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湖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湖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扶貧開發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支持和促進我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及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湘財稅〔2019〕10號)、《湖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湖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鄉村振興局關於延長我省支持和促進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及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2號)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按本公告規定應予減徵的稅費,在本公告發佈前已徵收的,可抵減納稅人以後納稅期應繳納稅費或予以退還。發佈之日前已辦理註銷的,不再追溯享受。


納稅人在2024-04-05日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本公告所述人員,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滿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且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按本公告規定享受優惠至3年期滿。

四、其他事項

(一)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和重點群體既可以適用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可以適用其他扶持就業專項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得重複享受。


(二)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鄉村振興局、省稅務局建立健全省級就業信息數據共享和政策落實協同機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同省稅務局建立失業登記人員信息交換機製;各級鄉村振興部門要嚮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稅務部門提供納入全國防止返貧監測和銜接推進鄉村振興信息係統的脫貧人口查詢途徑,實現脫貧人口身份信息數據共享;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協助稅務部門核實退役士兵人員身份信息。


(三)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其他未盡事宜,應嚴格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號)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湖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鄉村振興局

2024-04-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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