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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發[2023]28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2023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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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2023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3〕28號           2024-04-0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新疆生産建設兵團:

  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從2023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範圍。2024-04-05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調整水平。全國調整比例按照2022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3.8%確定。各省以全國調整比例為高限確定本省調整比例和水平。

  三、調整辦法。採取定額調整、掛鈎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並實現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辦法統一。定額調整要體現公平原則;掛鈎調整要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製,應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和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鈎;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繼續確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要進一步強化激勵,適當加大掛鈎調整所佔比重。

  四、資金來源。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中西部地區、老工業基地、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和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所需資金,中央財政予以適當補助。地方財政對本地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新增支出安排資金給予一定補助。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五、組織實施。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加強宣傳解讀,正確引導輿論,確保調整工作平穩進行。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製定具體實施方案,於2024-04-05日前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要嚴格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同意的實施方案執行,把各項調整政策落實到位。要切實採取措施加強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資金安排,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未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不得自行提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不得通過設立最低養老金標準等方式變相提高待遇水平。將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納入對省級政府養老保險工作考核。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調整方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製定並組織實施。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2024-04-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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