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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令第755號 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

  • 發佈時間:2024-04-05
  • 發佈者: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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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

  第一條 為了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經濟健康發展,維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穩定和擴大城鄉就業,充分發揮個體工商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有經營能力的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商業經營,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工作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發揮黨組織在個體工商戶發展中的引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個體工商戶中的黨組織和黨員按照中國共産黨章程的規定開展黨的活動。

  第四條 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個體工商戶是重要的市場主體,在繁榮經濟、增加就業、推動創業創新、方便群衆生活等方麵發揮著重要作用。

  國家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積極扶持、加強引導、依法規範,為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第五條 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市場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

  第六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個體工商戶的財産權、經營自主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幹預。

  第七條 國務院建立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部際聯席會議製度,研究並推進實施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統籌協調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工作的宏觀指導、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八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商務、金融、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研究製定稅費支持、創業扶持、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障、金融服務、登記註冊、權益保護等方麵的政策措施,做好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個體工商戶發展情況製定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為個體工商戶發展提供支持。

  第十條 國家加強個體工商戶發展狀況監測分析,定期開展抽樣調查、監測統計和活躍度分析,強化個體工商戶發展信息的歸集、共享和運用。

  第十一條 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為個體工商戶提供依法合規、規範統一、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登記服務。

  第十二條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個體工商戶發展特點,改革完善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製度,簡化內容、優化流程,提供簡易便捷的年度報告服務。

  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自願變更經營者或者轉型為企業。變更經營者的,可以直接嚮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涉及有關行政許可的,行政許可部門應當簡化手續,依法為個體工商戶提供便利。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或者轉型為企業的,應當結清依法應繳納的稅款等,對原有債權債務作出妥善處理,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國家加強個體工商戶公共服務平臺體係建設,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法律政策、市場供求、招聘用工、創業培訓、金融支持等信息服務。

  第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個體勞動者協會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導下,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推動個體工商戶黨的建設,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服務,維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引導個體工商戶誠信自律。

  個體工商戶自願加入個體勞動者協會。

  第十六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製定相關政策措施時,應當充分聽取個體工商戶以及相關行業組織的意見,不得違反規定在資質許可、項目申報、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等方麵對個體工商戶製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根據個體工商戶的行業類型、經營規模、經營特點等,對個體工商戶實施分型分類培育和精準幫扶。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為個體工商戶增加經營場所供給,降低經營場所使用成本。

  第十九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創業投資機構和社會資金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各類資金作用,為個體工商戶在創業創新、貸款融資、職業技能培訓等方麵提供資金支持。

  第二十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個體工商戶發展的財稅政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相關財稅支持政策,確保精準、及時惠及個體工商戶。

  第二十一條 國家推動建立和完善個體工商戶信用評價體係,鼓勵金融機構開發和提供適合個體工商戶發展特點的金融産品和服務,擴大個體工商戶貸款規模和覆蓋麵,提高貸款精準性和便利度。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個體工商戶參加社會保險,對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給予相應的支持。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創業扶持政策,支持個體工商戶參加職業技能培訓,鼓勵各類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招聘用工服務。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鄉社區服務體係建設,支持個體工商戶在社區從事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經營活動,滿足居民日常生活消費需求。

  第二十五條 國家引導和支持個體工商戶加快數字化發展、實現線上線下一體化經營。

  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入駐條件、服務規則、收費標準等方麵,為個體工商戶線上經營提供支持,不得利用服務協議、平臺規則、數據算法、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個體工商戶進行不合理限製、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二十六條 國家加大對個體工商戶的字號、商標、專利、商業秘密等權利的保護力度。

  國家鼓勵和支持個體工商戶提升知識産權的創造運用水平、增強市場競爭力。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製定實施城鄉建設規劃及城市和交通管理、市容環境治理、産業升級等相關政策措施,應當充分考慮個體工商戶經營需要和實際睏難,實施引導幫扶。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睏難的個體工商戶,結合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紓睏幫扶措施。

  第二十九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先進典型進行錶彰獎勵,不斷提升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的榮譽感。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嚮個體工商戶收費或者變相收費,不得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或者提高收費標準,不得嚮個體工商戶集資、攤派,不得強行要求個體工商戶提供贊助或者接受有償服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誘導、強迫勞動者登記註冊為個體工商戶。

  第三十一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要求個體工商戶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個體工商戶賬款,不得通過強製個體工商戶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拖欠賬款。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提升個體工商戶發展質量,不得將個體工商戶數量增長率、年度報告率等作為績效考核評價指標。

  第三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嚮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途徑,並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自覺履行勞動用工、安全生産、食品安全、職業衛生、環境保護、公平競爭等方麵的法定義務。

  對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衆生命健康等重點領域,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維護良好市場秩序。

  第三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開展經營活動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教育和懲戒相結合、過罰相當的原則,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損害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臺灣地區居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

  第三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製定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的具體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個體工商戶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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